公司注销的三种方式
1、自愿解散注销
公司股东会、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(主管部门)、合伙企业合伙人、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、农民专业合作社(联合社)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、个体工商户经营者,或者分支机构隶属企业(单位)的意愿进行解散。
公司解散情形包括:
1、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解散、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;
2、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。
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包括: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;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;合伙期限届满,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等。
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情形包括:投资人决定解散等。
农民专业合作社(联合社)解散情形包括:成员大会决议解散;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等。
2、人民法院判决解散注销
按照《公司法》规定,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,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,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,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,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情形。
3、公司强制注销 《强制注销公司登记制度实施办法》明确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的旨在清理长期未注销的“僵尸企业”,优化市场退出机制。 ①适用条件 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或撤销满三年未主动注销的公司。 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前须经批准的公司(如金融、医疗等需前置审批的特殊行业)不适用。 ②程序流程 公告预警: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90日,批量处理提升效率。异议处理:相关部门、债权人等可提出异议,登记机关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;异议成立即终止程序,不成立则书面告知理由。 决定与送达:公告期满无异议后,10个工作日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;失联公司可公告送达(30日视为送达)。 再次启动:若程序终止或恢复登记后满三年仍未注销,可再次启动强制注销。 ③救济措施 异议终止:有效异议可终止程序,保障即时权益 ④恢复登记 强制注销后三年内,若存在涉诉、涉案、清算/破产程序等情形,可申请恢复登记;登记机关也可依职权恢复。 ⑤责任承担 公司终止后,原股东、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(如债务清偿)不受影响。 恶意提交虚假材料或扰乱市场秩序者,最高处10万元罚款。 强制解散注销是通过“公告-异议-恢复”机制平衡效率与公平,加速市场出清,释放名称、住所等资源,同时强化股东责任,防止逃避债务,助力优化营商环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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